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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先生駕車在京石高速上正常行駛,卻被一條突然躥出的狗弄得險些車毀人亡。身體已經殘疾的閆先生認為這起事故是由于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對高速公路疏于管理造成的,他要求首發公司賠償165萬余元。今天上午,豐臺法院公開宣判此案,該院判首發公司賠償110余萬元。
閆先生在這次車禍當中落下嚴重殘疾,屬終身完全護理依賴。閆先生的代理人表示,狗進入高速公路引發交通事故,是維護和管理出現了漏洞,作為經營方的首發公司應該為此負責。
首發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此次事故是由動物引起的,法律規定動物造成的傷害,應該由動物的飼養人承擔責任。首發公司作為京石高速公路的經營單位,對道路的管理工作是按照規定進行的,對護網也不存在疏于管理的情況。而且交警部門已經對事故責任做了明確的解釋,事故責任與首發公司無關。
據了解,訴訟期間,閆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幾份證人證言,證明事故發生的第二天,證人們曾到現場查看,發現事發地段的高速公路兩側護網破損嚴重,有的護網已丟失。證人對事發地段隔離柵現狀進行了拍照,照片顯示,路邊護網確有大面積缺失。對這些證據,首發公司不認可,并提交了其巡視記錄,用以證明其盡到了維護義務。
法院認為,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此案中,首發公司作為京石高速(北京段)的管理者,沒有及時發現并清除路面之犬,其存在管理瑕疵,應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釋法
京都律師事務所的于德華律師表示,閆先生就其遭遇可以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從合同來說,閆先生交了高速費,與首發公司形成服務合同,首發公司有責任保證道路的安全暢通;從侵權來說,首發公司未完善管理,導致閆先生人身和財產受到傷害。此案中閆先生選擇了侵權之訴,從賠償數額來說,侵權之訴肯定比合同之訴要多。
如果在非封閉的道路上遇到了閆先生這種事怎么辦?于德華認為,非封閉的道路對管理者的要求不同,即使一些非封閉的國道也收過路費,但管理者無法通過安裝護網等物來防止狗進入,因此管理者對此無法負責。如果能找到狗的主人,可以向其提出索賠。